你好!欢迎访问法笃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联系电话: 4008008453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临沂昱成建材有限公司、沂南铜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山东法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2-04   浏览次数:489次

审理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1)鲁1321民初5106号

原告观点

昱成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铜象水泥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交付3300吨水泥;2.依法判令铜象水泥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以89.1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从2021年2月8日到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8日,昱成建材公司购买铜象水泥公司89.1万元的水泥3300吨,未签订书面合同,有转款记录为证。昱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后,铜象水泥公司迟迟未发货。


被告观点

铜象水泥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涉案水泥是案外人唐某某向被告购买的,原告主张的其打入被告账户的资金89.1万元,是唐某某借用原告账户打款,而不是原告支付的货款。原、被告之间此前没有买卖关系、此后也没有买卖关系。原告法定代表人高**2021年4月14日在临沂市××五里堡派出所讯问笔录中,明确认可唐某某在2021年2月8日通过建设银行给昱成建材公司转账89.1万元;当天,高**将上述款项通过工商银行转给铜象水泥公司。原告方没有任何人到被告处联系购买水泥事宜,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责任,其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案外人唐某某曾与铜象水泥公司达成购买水泥的协议,因铜象水泥公司需要用公户交易,唐某某随即与昱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协商,通过昱成建材公司的账户向铜象水泥公司转款。2021年2月8日,唐某某分四次向昱成建材公司在建设银行账户转账89.1万元;同日,高**以付款户名为临沂昱成建材公司的名义,分三次将唐某某的89.1万元转给铜象水泥公司。2021年3月1日,唐某某因病去世。唐某某去世后,唐某某亲属刘亚平等四人曾向铜象水泥公司催要89.1万元货款,铜象水泥公司同意退货款或者按约定发送水泥,但因不能确定接受货款或水泥的主体而未果。后唐某某亲属刘亚平等四人在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铜象水泥公司、昱成建材公司返还水泥款89.1万元及利息损失。二〇二一年十一月本院以(2021)鲁1321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一、沂南铜象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亚平、唐小翔、唐慧琳、朱秀珍水泥款89.1万元;二、驳回刘亚平、唐小翔、唐慧琳、朱秀珍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并经质证的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昱成建材公司是否是本案水泥买卖合同的适格主体;2、昱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一、昱成建材公司是否是本案水泥买卖合同的适格主体的问题


昱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2021年4月14日在临沂市××五里堡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明确认可,唐某某在2021年2月8日通过建设银行给昱成建材公司转账89.1万元,当天高**将上述款项通过工商银行转给铜象水泥公司,用于购买铜象水泥公司的水泥。高**不了解铜象水泥公司的情况,只是唐某某说购买铜象水泥公司的水泥并将该公司账号发给她,高**按照这个账号把钱汇过去了。铜象水泥公司总经理吴淑鑫及该公司销售人员宋国富均证实:唐某某曾多次购买铜象水泥公司水泥,都是唐某某和铜象水泥公司谈的,因需要对公账户交易,唐某某于2021年2月8日联系高**通过昱成建材公司账户给铜象水泥公司打款89.1万元;铜象水泥公司的人没见过高**。案款虽经昱成建材公司账户进入铜象水泥公司的账户,也只是因铜象水泥公司要求使用对公账户结算、唐某某借用了昱成建材公司的账户,不能因唐某某借用昱成建材公司账户转账而认定该买卖水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昱成建材公司和铜象水泥公司。对铜象水泥公司的“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辩护意见,应予支持。


二、昱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因涉案水泥买卖合同的双方为案外人唐某某与铜象水泥公司,昱成建材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因而对其“1、依法判令铜象水泥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交付3300吨水泥;2.依法判令铜象水泥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以89.1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从2021年2月8日到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铜象水泥公司“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临沂昱成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10元,减半收取计6355元,由原告临沂昱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不上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CATEGORIES

分类导航

咨询热线

4008008453

联系人:法笃律师事务所

网 址:www.lawloyalfadulawyer.com

法笃山东律所地址:临沂办公室: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市政府西侧IEC国际企业中心26层
临沭办公室:正在持续筹建更新中.....敬请期待
兰陵办公室:正在持续筹建更新中.....敬请期待
沂河新区办公室:正在持续筹建更新中.....敬请期待
青岛办公室:正在持续筹建更新中.....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