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临兰检二部伪造公司、企业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22)鲁1302刑初496号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马**伪造其参与经营的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并对外使用。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马**使用其伪造的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与杨某签订办理环保手续的委托协议。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刘某、杨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马**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观点
被告人马**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作为被害人的公司存在重大过错;马**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对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弥补,证明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较小。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在参与经营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伪造公司公章并对外使用。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马**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杨某签订办理环保手续的委托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杨某、刘某、孙某的证言,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及公章印模,协议书及收到条,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马**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马**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缺乏在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马**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马**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