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山东法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2-04 浏览次数:399次
审理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1)鲁1302民初26413号之一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价值3096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68元,由申请人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